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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彩礼吗

2024-11-05 00:00:00来源: 人民资讯

本文转自:西海都市报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彩礼吗法官提醒:本报讯(西海全媒体记者 雷欣钰)赵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、相恋。恋爱期间,赵某向李某赠送手表一块、黄金项链一条,并在李某生日当天以微信转账1314元。在相处过程中,李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,提出分手,双方结束恋爱关系。赵某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及礼物,李某不愿,赵某诉至法院。对于案涉款项,赵某主张他是以结婚为目的对李某的赠与,现在李某提出分手,赵某要求必须返还所有款项;李某认为是双方恋爱期间对方主动转账送礼示爱所花费的,并且自己在恋爱中也付出很多,要求全部返还对她并不公平。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沟通,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后,组织双方调解,通过明事理、通情理、讲法理的方式,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,向双方解释在恋爱过程中的转款应根据时间节点、金额大小、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其性质。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,双方均有所触动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李某一次性返还赵某手表及项链